从全国首例判决到“隐形加班按劳取酬”,何时能实现?(2)

2024-01-24 10:38     封面新闻

该案判决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其巨大意义,主要在于两点。其一,在司法视域内,承认了"隐形加班"的存在;其二,在方法论层面,为相对准确、便利、高效地鉴别"隐形加班"提供了指引。以往,"隐形加班",更多是一个舆论话题、社会学课题,但是本案的审理、判决和传播,使得其距离成为正式的法律概念前进了一大步。

诚然,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因此没有"判例"这个法律渊源。但是,本案依旧可以成为具备深远影响力的"指导性案例"或者说"标志性案例"。而我们确实也看到,最近大半年的时间里,涉及"隐形加班"的民事诉讼、劳动仲裁中,不少职能部门都援引了上述案件中总结的一些"认定标准",这传导在最终结果上,就是劳动者的付出得到了更充分的计算、权益得到了更为公平的对待。由此,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进一步由虚而实。

尽管我们说,司法裁判有衍生性义务与表征性价值。但可以预见的是,在现有社会运作秩序里,基层司法机关、司法实践对于"隐形加班"的介入,注定是渐进的、有限的。从全国首例"隐形加班"判决案例,到大众所期待的"隐形加班按劳取酬",必然还有一段不短的路--以法律的力量撬动"隐形加班"治理,终究还是要立法端接续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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