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 | 从全国首例判决到"隐形加班按劳取酬",还有多远?
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案情显示,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被冠以"全国首例"的这一案例,其实并不是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此前,基于不同的报道口径、解读框架,本案就曾轰动一时。而最近,该案之所以被"旧事重提"并且热度不减,显然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以案说法的阐发和引申。我们知道,个案判决及其背后的论说,是实现规则具象化、提高法律介入力的重要路径。法律系统发挥社会调适功能,往往也是一个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
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这无疑是特殊个例。从中总结和提取出一套针对性的价值范式和技术策略,便是将之一般化、普遍化。本案之所以在业界、学界和网络舆论场均为人称道,就是因其堪称能动司法的典型样本:对于客观存在而法未提及的"隐形加班"现象,审判机关没有回避问题,也没有采取曲线策略"转换矛盾",而是穿透现象看本质,直指核心、开宗明义。这种"专业担当",对贯彻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