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微信群聊天截图。图片来源/网络
天眼查APP显示,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以从事专业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19603万元。公司官网显示,朱某某为公司设计副总裁。
6月2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致电涉事公司的公开电话求证,接电话工作人员称:"有这个事情,你是怎么知道的?"随后,她以具体情况并不清楚为由,婉拒了记者采访。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虽然上厕所后不冲大便的行为确实恶心,但从根本上讲,也只是个人习惯问题,只能在道德范围内进行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的情形,第四十条规定了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这两条法律规定看,若情况属实(以未冲大便为由开除员工),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李力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不能凭一时之气处理劳动关系,员工也应当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