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病逝后留下一套黄浦江边的住宅,23年未来往的继子还能继承吗?(3)

2023-05-26 13:36     新闻晨报

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

2021年6月,臧韵和她母亲伍女士诉吉先生的遗产纠纷在法院立案。

她们请求法院确认老丁那套房子5%产权份额归伍女士所有,老丁的遗产为95%产权份额,伍女士取得 70%,臧韵取得25%。诉请排除了吉先生的继承权。

吉先生认可伍女士占有老丁遗产房屋5%的产权,但是不同意臧韵和她母亲主张的继承方案,理由是他作为老丁的继子,他与老丁的继父子关系并不因母亲与老丁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他仍有权以被继承人老丁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丁的遗产。吉先生不认可臧韵的继承人身份。所以,他要求与伍女士各半继承老丁的遗产。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老丁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系争房屋是老丁与伍女士婚前购买并登记于其一人名下,贷款于婚后结清。原、被告一致确认伍女士对该房屋产权取得有贡献,并享有5%产权份额,剩余95%产权份额为老丁的遗产。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为吉先生是否有权继承老丁的遗产;二为臧韵的继承人资格;三为各继承人分别享有的继承权的份额。

关于第一点,法院认为,吉先生的母亲吉女士与老丁结婚后,吉先生与老丁长期共同生活,老丁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当然受吉女士与老丁婚姻变动的影响。原告主张吉先生与老丁的父母子女关系已因他母亲和老丁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原告还主张,吉先生对老丁缺乏关心和照顾,故无权继承老丁的遗产。对此,法院认为,法定继承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赡养义务的履行会对继承份额产生影响,但原告以此为据要求剥夺吉先生的继承权,于法无据,吉先生有权以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丁的遗产。

关于臧韵的继承人资格,法院认为,伍女士与老丁结婚时,臧韵已经成年,无需老丁抚养。因此,老丁和臧韵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判决书解释说,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法定继承人身份也非因赡养照顾而取得,因此,臧韵不是老丁的法定继承人。

此外,即便臧韵对老丁有照顾行为,考虑到老丁生前自有收入作为经济基础,有配偶进行日常扶养,并无额外的扶养需求,且臧韵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老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产权归伍女士所有;该房屋95%产权为老丁的遗产,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

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房屋产权已经变更,吉先生的名字已经登记到房产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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