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硕士离职被收取高额违约金:当年作为人才引进时没细看违约金条款,每月到手4千如今要赔偿8万多元(3)

2023-05-11 09:24  海报新闻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当事人应支付违约金

由于该案调解笔录中,贵阳市清华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内容记载有:"我方保留另案诉请杨冈支付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的相关权利"。另有证据证明,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7日,贵阳市清华中学派送杨冈参加了篮球骨干师资国家级专项培训,产生费用1740元。

2019年9月20日,贵阳市清华中学作为申请人向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事项为裁决被申请人(杨冈)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0000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培训违约金1044元。

2019年11月22日,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花劳人仲裁字(2019)第359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杨冈向申请人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违约金90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对此仲裁结果,杨冈不能接受。2019年年底,他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向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违约金90000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杨冈、贵阳市清华中学双方签订《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并约定不满5年辞职的,服务不足的年限,杨冈按每年30000元支付贵阳市清华中学违约金,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对杨冈无需向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违约金9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杨冈的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因不服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杨冈、贵阳市清华中学在诉讼中均认可双方签订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甲、乙方落款处的签名均系各自所签,且贵阳市花溪区教育局、贵阳市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在该合同书鉴证机构落款处加盖公章,故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书合法有效。但原判在计算违约金时对杨冈已服务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期间未予扣除不当,予以纠正。

杨冈(化名)二审判决结果(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年12月2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冈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违约金85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由于他没有钱支付这笔违约金,之后被法院强制执行,也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对工作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

杨冈回忆,当年他被叫到学校办公室签订合同,由于比较匆忙并没有细看其中的具体条款,没几分钟,他就把签好的合同交还给了办公室工作人员。直到自己首次提出调离时,才得知合同里有违约金的规定,并且到现在为止他都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聘用合同。目前,他手头的合同复印件,是当时贵阳清华中学申请仲裁时,自己用手机拍摄后打印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