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系花溪区某公立医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周某某因辞职而与医院之间产生纠纷,本案属于人事争议纠纷。原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未再上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7年9月1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被告应及时为原告办理其人事档案转移及相关离职手续。被告要求原告先支付违约金后再予以办理的辩证意见,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月9日,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涉事医院让其当事人先交45万元违约金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一案,法院判决以后,医院方面并未上诉。但至于医院后续是否另行起诉索要违约金,她不太清楚。其当事人表示,从多方面考虑,暂不便接受采访。
人社局:人才引进有服务年限以及违约金规定
今年4月,杨冈通过贷款,补缴了共计85315元的违约金。但杨冈表示,他虽然履行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可心中仍有不甘,并且他的这种情况不是个例。
杨冈近期支付的违约金,此前已有近6000元被强制执行(图源:受访者)
"我虽然表面上是被高层次人才引进,但是却没有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如果贵阳市花溪区委区政府在引进时,给了安家费或在职期间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培训,该我出多少违约金,我都接受。"已过而立之年的杨冈坦言,他出身农村,家庭本不宽裕,现在上有老下有小,这笔用贷款偿还的违约金,更加重了家庭的负担。
杨冈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接下来,他将继续就自己的遭遇向贵州省有关部门反映。同时,他也提醒广大初入社会的年轻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特别要注意相关条款潜藏的风险,避免给后续维权带来麻烦。
5月9日,贵阳市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人才引进签订《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都有服务年限以及违约赔偿的相关条款,未满服务期限,按每年3到5万元不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不同的用人单位设置金额也不同。
花溪区人社局人才规划科工作人员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通过人才引进签订事业合同,有服务年限的规定,至于违约金,贵阳市每个区都有不同,他们有相关文件。对于设置服务年限及违约金的目的,该工作人员未进行正面回应。
同时,人才规划科工作人员称,上述当事人的案件,贵阳市中院已经进行了判决,"他当时被引进来,是按照硕士研究生政策执行的工资待遇。"
曾在上述贵阳清华中学工作过的一名相关负责人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杨冈转正不久后便提出离职,按照程序要走合同流程,因为人才引进未满5年的服务期限需支付违约金,但他拒不支付,法院两次判决也都要求其应支付违约金,"不过,后来他的离职及人事档案手续都按照程序办理。"
"杨冈曾说人才引进没有给安家费等待遇,但当时的人才引进其实就是个代名词,是学校招人的一个程序。他只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享受的是他这个级别的工资待遇,不可能给他安家费等方面的承诺。"上述负责人表示,如果当时学校不和杨冈打这场官司,后续没有办法招老师,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承诺,"不能说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如果签订的合同不履行,那合同就没有意义。"
律师:设定违约金需考虑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服务年限,以及提前离职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服务年限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提出离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付建说,在设定违约金时需要考虑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以及违约方的支付能力。
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向极目新闻记者分析认为,虽然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事业单位招人确有成本,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聘用期和违约金也有一定必要。但是,法律既尊重双方对违约金的自由约定,也设立了司法调整机制来限制天价违约金,以维护民事活动的公平正义。涉案聘用合同每年的违约金高达三万元,常理上高于招聘损失,也与劳动者自述的薪酬不成比例。
"虽然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刘文华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对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尽提示说明的义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应条款无效。涉案聘用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来判定,即"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涉案聘用合同是由学校提前印制重复使用的合同,每年三万元的违约金条款更是提前印制的合同内容之一,未作任何加黑加粗的提示。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就该违约金条款与劳动者进行了磋商,无法证明就该违约金条款向劳动者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该违约金条款就是无效的。
刘文华律师补充说道,本案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所适用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致的。
最后,付建律师也提醒,求职者在签订有固定服务年限的聘用合同时,应当格外留意其中的违约条款,如果违约金的设置显失公平,而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去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