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请假遭拒,离岗寻找失踪女儿,应否被开除?(2)

2023-02-10 09:24  澎湃新闻

返岗遭拒 需要"重新入职"

2021年2月18日,当处理好家庭事务后的杨某回到公司时,公司不允许杨某返岗,并以杨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回乡,构成旷工为由,要求杨某先办理离职手续,再重新办理入职,之后才能继续上班。

2021年2月20日,杨某再次来到公司就返岗事宜进行交涉。期间,公司表示,按照制度规定,超过3天未打卡上班即视为自动离职,并要求杨某于当天立刻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公司取消了杨某在其公司的考勤打卡权限。杨某认为,其属于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其个人主动离职,并拒绝签署离职的协议。

因存在根本性分歧,双方的协商未达成一致。当月,公司办理了杨某的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纠纷难解 引发仲裁诉讼

2021年2月22日,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2021年4月2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向杨某支付其在岗期间延时加班工资总计1.4万元,但驳回了杨某关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请请求。杨某和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双方均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表示,杨某确实于2021年2月1日因女儿失踪向其公司请假,公司从情理上对此予以理解,但公司食堂人手十分紧张,若准许杨某请假回乡,则食堂就只剩下一名厨师炒菜,难以开展工作,故公司没有批准杨某的请假请求。公司有公司的制度,杨某请假未获批准就擅离岗位,属于旷工。公司因此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需要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