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种情况下我实在是没办法啊,法官,都是为人父母,谁的孩子失踪了还能安安心心的打工啊!"这是近期法院受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庭审中,原告杨某的一句话。这是一起劳动者因子女失踪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岗寻亲,被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当家庭突遭变故,劳动者处理突发事件的需求和公司管理规定相冲突时,法律在应两者之间,如何裁判?
女儿失踪 请假寻女遇阻
2019年12月,杨某入职某公司,任食堂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食堂共有6名工作人员,杨某和另一位厨师负责炒菜,另外4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采购、切菜、面点、洗碗等工作。
2021年1月28日,杨某忽然接到家里打来的电话,得知自己的14岁女儿在放学后没有回家,不知所踪。杨某连忙拜托老家的亲戚朋友帮忙寻找女儿,但几天过去之后,杨某的女儿仍杳无音讯。
2021年2月1日,在女儿失踪三天后,寻女心切的杨某向公司说明了情况,并申请休假回老家寻找女儿。但公司以厨房人员紧张,难以招到替代工作人员为由,迟迟没有批准杨某的请假申请。考虑到公司的工作需要,杨某又在公司工作了三天。
2021年2月4日,杨某的女儿仍然没有被找到,休假申请也没有被批准。情急之下,杨某离开公司,回家寻找女儿。令人欣慰的是,在亲友的帮助下,杨某最终找到了失踪的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