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14岁女孩聚众淫乱”案,啥情形下“性同意”是无效的?

2024-05-29 16:32  头条

两男子涉引诱14岁女孩"聚众淫乱",啥情况下"性同意"是无效的

两名成年男子与年仅14岁的初中女孩发生性关系,警方初查为何定性为"聚众淫乱"?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报捕后,检方为何两次退回?

在3月12日,河南驻马店新蔡县一名14岁的女孩和另一名13岁的女同学,从学校的宿舍楼通过放绳子下到一楼,再爬围墙到校园外,和在校园外接应的2名男子一起去了县城的一家宾馆,随后2名20多岁的男子与14岁的女孩女孩、以及另一名女孩发生了关系。

女孩在学校的宿舍里面,有宿管阿姨,所以不能正常的上下楼,只能通过不正常的途径逃出学校。女孩家属知道情况后报警,但是到目前这两名男子还没有被批捕,原因是证据不足。

女孩向警方表示,自己是被迫与二人发生性关系,虽然没有呼救,但有明确的语言拒绝,还曾踹过对方。而经过侦查,警方发现,女孩的说法与其他几人略有出入。

比如事发前,小丽进入厕所,据其他人交代是因为女孩问她:"你在这里不尴尬吗?"而女孩则说,是小丽喝多了酒不舒服,要去厕所呕吐。再比如,事发时女孩将手机音乐音量调到最大,其他人说是怕小丽听见声音,女孩则解释说是为了助眠。

再比如,事发前几人曾到酒吧喝酒到凌晨一点,女孩却说从学校出来后直奔旅馆。再比如,现场也查到了那名司机的体液,司机本人也承认与女孩发生了关系,而女孩对此却矢口否认,一口咬定只有张某和史某参与。

在性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而女孩的说法,不仅与其他人存在出入,与客观证据也出现矛盾,因此可信度大打折扣。同时,警方还了解到,女孩在刚满十四岁十多天的时候,就和当时比自己大两岁的男友发生过性关系,一定程度上从侧面证明,女孩对性的理解能力和同意能力,要比同龄人略强一点。

警方一开始以"聚众淫乱"治安立案,后将其变更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刑事案件。后者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实践中常表现为:隐晦下流的语言,观看黄色录像带,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等方法刺激、拉拢、腐蚀、勾引未成年参与淫乱活动。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张某和史某并未采取上述手段,也很难认定存在"引诱"行为。因此,仅从证据层面来讲,检方拒绝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批捕,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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