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收养16年,被判无权继承百万遗产(3)

2024-07-08 10:09  上游新闻

一审判决下达后,李甲提出上诉。李甲代理律师认为,一审以被继承人与李甲的收养关系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为由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其理由有三:首先,李甲被收养是因其生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请求,再由社区向街道提出,在区民政局的同意和指导下,由社区组织实施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与监督下是实现的。

原社区居委会主任提供的情况说明。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李甲提供了一份由彼时社区居委会主任赵某书写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当年给李甲办理收养手续时是居委会报街道办事处,办事处民政科室联系区民政、新闻单位进行了正规对接,双方达成初步意见后,李甲跟随领养人即李某夫妇回到住所,领养人向居委会表示后续领养手续会办理妥当。

"很快,李甲的户口迁移和转学也办理妥当。此后,李甲便开始跟着领养人生活。至于民政方面的手续不是很清楚,因为当事人表明他们自己会办理。" 赵某同时证称,因原居委会两次改制,多次换届,收养有关手续未能全部保存,特作此说明。

李甲代理律师提出,该案系继承纠纷,并非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并非李甲能否享有继承权的唯一因素。且李甲与李某夫妇相互陪伴、抚养、赡养、照料起居生活16年,家庭关系得到亲友、群众、社区居委会的公认。双方在情感和物质上,都自愿将对方视为亲属,确实存在事实收养行为。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李甲有权请求分配李某夫妇遗产。

该说法遭到李乙辩驳。李乙表示,李某夫妇并无收养李甲意愿,其父母当时是为了能让李甲就读某中学,才托各种关系办理了一些假证明,这些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父母有收养他意愿的话,肯定会依据法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2024年6月,经贵阳中院二审,李甲被驳回上诉。驳回理由是,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从民政部门登记时成立,因李某未向法院提交收养关系的的登记材料,原判对李甲主张以第一顺位继承李某夫妇财产不予支持正确。

至于李甲提出的即便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以继承人以外的身份适当分得遗产的问题,贵阳中院认为,其未在一审中提出,原审未予审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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