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收养16年,被判无权继承百万遗产(2)

2024-07-08 10:09  上游新闻

一个月后,贵阳甲秀楼附近某机关宿舍的退休职工李某夫妇收养了李甲。据当时媒体报道,李某夫妇年过七旬,因女儿结婚搬走后感到孤独,遂决定收养李甲。同时,李某夫妇还拿出10多万元的存款作为李甲的"教育基金",供其完成学业。

李某夫妇为领养李甲手写的领养申请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相关证据材料显示,李某夫妇先后向有关部门递交领养、改名、转户口等申请,并将李甲转到师资力量更为雄厚的小学。领养申请书显示,李某夫妇称领养后的教育费用概由两人承担直到成人,并委托干女儿夏某夫妇为委托人。户口资料也显示,李甲作为两位老人孙子入户。

"爷爷奶奶一直对我很好,我也非常感激他们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李甲回忆说,在最初入住李某夫妇家时,爷爷奶奶就给他买了玩具和新衣服,还带他去公园玩,帮他进入优质的学校读书。但无奈自己学习成绩不佳,没有考上好的大学。

2021年2月和9月,李某夫妇相继离世,李甲则一直住在老两口留下的房子里。李甲回忆,2022年6月某天,李乙突然来到家中要求他搬出去。李甲拒绝后,2023年3月,李乙又通过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要求他搬离。

李甲一直称呼李乙为阿姨,但阿姨却对他并不怎么友好。李甲告诉记者,最初被爷爷奶奶领养时,李乙就不同意,甚至在刚进家门时对其破口大骂,给他留下了阴影。"她结婚后就搬出去住了,只有周末才偶尔回来,爷爷奶奶也是因为感到孤单才想着领养我。"

李甲还称,爷爷奶奶曾试图缓和双方紧张的关系,自己愿意敞开心扉接受,但李乙却并不接受。而这次被要求搬离自小和爷爷奶奶一起居住的房屋,更令李甲难以接受。"感觉又像当年一样失去亲人至爱。"

李甲认为,自己是被收养的,与爷爷奶奶相伴多年直至两人离世,理应获得一部分遗产。"我也能够自己养活自己,但我想至少能够在这个房子能够继续住下去。爷爷奶奶都是退休职工,各自在单位都有一套房屋,爷爷生前已将他名下的那套房屋过继给李乙阿姨了。"

法院:收养未登记不享有继承权

在咨询律师后,李甲决定起诉李乙,要求分割李某夫妇名下房屋及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材料显示,在李某夫妇去世后,李乙先后领取两位老人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54万余元,并将母亲银行存款82.46万余元及房屋转至自己名下。

2023年,该案在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记者注意到,李乙称,李甲被李某夫妇收养时,未见双方办理收养登记,因此双方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同时,李某夫妇生前未设立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自己作为李某夫妇唯一子女,系两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李乙还称,李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却好逸恶劳,试图通过恶意诉讼不劳而获,并捏造事实称答辩人也为收养。李乙称自己无儿无女,亦无兄弟姐妹,年近60岁,身体抱恙,治疗各项疾病还需经济支持。

对于李乙的说法,李甲予以否认。他称自己于2014年至2019年期间确实没有稳定工作,但也通过做临时工的方式挣钱,目前已找到一份月薪5000元的稳定工作,绝不存在好逸恶劳。

南明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主张其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而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应就其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即收养成立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该案中,两被继承人(李某夫妇)与原告(李甲)收养关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施行期间,其收养关系应适用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虽然李甲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夫妇书写的入户申请书、领养申请书和户籍登记册等证据,但却未向法庭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两被继承人与原告收养关系的登记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李甲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南明区法院据此认为,虽李某夫妇已为李甲办理户籍登记,但其收养关系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同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继承顺序之规定,李甲对李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裁定驳回李甲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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