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住了位音乐老师,三年后他忍无可忍(2)

2023-11-21 11:44  新闻晨报

法官说法

关于噪音扰民行为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噪音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把噪声污染定义扩大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超标排放"及"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干扰他人"均不可取。以居民住宅等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要求昼间(6:00-22:00)与夜间(22:00-6:00)环境噪声限值分别不高于55分贝、45分贝。

超过上述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认定为噪音扰民,未超标准但是未依法采取降噪措施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同样可被认定噪音扰民。

关于弹奏钢琴等乐器产生的噪声是否达到影响人正常生活的程度,因钢琴等乐器产生的噪音不持续,与弹奏曲目、方式甚至弹奏人等密切相关,噪音鉴定难度较大,法院不能仅凭无噪音鉴定否认噪音扰民行为,应结合物业居委会证明、录音证据等综合考虑。

法院对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双方权力的保护

居家弹奏乐器是公民权利,但权利的履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从便利生活、合理容忍等多方面考量,法院合理确定当事人居家弹奏钢琴的时间,既是对"弹琴者"享有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聆听者"权利的保护。对于能够证明自身遭受邻居噪音侵扰的,可以要求限制弹奏乐器的时长和时段、采取降噪措施,对于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性救济措施,即申请诉前禁止令。

妥善处理邻里关系,应做到便利生活、合理容忍

"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可以增加生活的幸福感,但在日常生活中,邻里间难免磕磕碰碰,遇到纠纷彼此多沟通包容,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互谅互让,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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