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炒股炒成大股东,持股超10%未公告,面对处罚还称经济困难(2)

2023-12-20 14:23     证券时报

辩称"目前经济困难"

当事人章某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其交易贵绳股份是为了投资企业,买卖过程没有操纵证券市场。

二是章某认为交易造成巨额亏损。章某统计名下中信证券和中信证券融资融券账户,亏损超过7000万元,预估整个账户组亏损超过3亿元,亏损金额远超事先告知书中载明的买卖金额之差。

三是章某提出目前经济困难。综上,章某申请减少处罚金额。

未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经复核,湖南证监局认为:

第一,章某控制多个证券账户长期交易贵绳股份,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违反法律要求进行交易,其提出的交易未操纵证券市场的申辩意见,与事先告知书中确认的违法事实无关,不构成减轻其信息披露违法和限制期转让违法行为责任的理由。

第二,章某实际控制了12个证券账户交易贵绳股份,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已是法定最低幅度;限制期转让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与交易金额相关,与亏损金额无关,事先告知书中账户组的交易金额由交易所测算,数据准确完整。此外,章某对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亏损"的计算理解有误,亏损的金额并非等于买卖金额之差;其称名下账户组亏损严重,但未提供材料予以证明。

第三,证监局在量罚上已充分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经济困难并非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且当事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综上,湖南证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章某限制期转让贵绳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章某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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