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房东将自己的房子卖出后,租客不仅不愿意搬走,还以侵权为由将房东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2)

2023-09-06 16:07     长沙政法

当时李先生就说,你的房主你作主,我只是个租客而已!可事后彭女士卖出去的价格既不是180万,也不是190万,而是以170万元的价格成交了。

李先生得知后就不乐意了,并指责彭女士为什么170万元要卖给别人,而不是卖给自己?随后李先生不仅不愿意搬走,还将彭女士告上法庭,索赔20万。

事后彭女士立即上门向李先生讨要说法,并指责李先生是想"讹"人、难道我自己的房子还不能卖么?

对于这件事情,很多网友们表示不理解:"凭什么房东不能卖自己的房子?"、"彭女士提前收回最多就是承担违约责任,难道违约责任值20万?"、"彭女士已经问过李先生了啊,难道这也构成侵权?"

那么从法律上讲,李先生能打赢这场官司么?

首先,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租期是两年,可彭女士现在因个人原因想提前收回房子,从民法上讲,是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违约具体要承担什么责任一般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比如说,租客提前退、出租人不退押金;出租人提前收房子、支付双倍押金等。

其次,租客李先生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这是有前提条件的。比如说,房东准备卖100万元,租客愿意出这个价,那么房东就应当优先卖给租客,但是,租客必须要收到房东的通知后15天内作出回复。

民法典第72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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