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杠杆游戏”再被发禁令,监管明确要求私募不得结构化发债,资深人士详解内里(4)

2022-09-09 13:43     财联社

已有多家机构领罚单

近年来,"结构化发债"问题是监管的严查领域,此前包括中航证券、海通证券、海通期货、海通资管、东海基金等多家机构因这一问题被处罚。

据悉,因为结构化发债涉及自融、高杠杆等高风险属性,扰乱债券市场秩序,扭曲债券市场定价,而且极易造成流动性风险,所以各监管部门对此一直是打压态势,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银保监会、证券业协会等此前都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文件对此予以规制。

例如,去年8月18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

王玉林指出,本次基金业协会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业不得参与结构化发债,短期来看,对于一些信用评级较低的公司发债难度将进一步增大;但长期来看,会将扭曲的债券市场定价重新回正,增加债券市场风险透明度,并进一步降低债券及私募基金市场的整体风险,有利于投资者的保护,也让相关市场回归到正常各自应承担的金融职责及价值轨道里。

对于严监管"结构化发债",潘焕焕认为对行业发展有三方面的好处:

第一,监管禁止私募参与"结构化发行",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市场定价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可能出现因整治"结构化发行"带来弱资质主体的风险暴露。短期内弱资质发行人将面临融资支持的边际收缩,存在债务滚续的压力,有可能导致生产经营受阻,并进一步影响对其他债务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负反馈,或将引发信用风险的共振。

第三,私募机构无法通过"结构化发行"违规行为获利,利好真正具有投研能力的优秀私募管理人。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