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杠杆游戏”再被发禁令,监管明确要求私募不得结构化发债,资深人士详解内里

2022-09-09 13:43     财联社

财联社9月9日讯(记者闫军)监管再次明确对私募行业"结构化发债"画上红线。

日前,有消息称,中基协在AMBERS系统向私募管理人发布了一则《关于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承诺函等模板的通知》。上述消息中还指出,监管新增《高管承诺函》和适用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不涉及结构化发债承诺函》两份承诺函模板。

对私募行业提出"结构化发债"禁令并非首次,包商银行被接管后,揭开了"结构化发债"的"盖子",此后包括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银保监会、证券业协会都有过对"结构化发债"的禁令。此次中基协将要求在私募登记备案中加入承诺函这一指定动作,将其纳入日常运作流程中。

重申私募"不涉及结构化发债承诺"

根据上述消息,未来私募管理人在选择"债券"为展业方向时,需要提交"不涉及结构化发行承诺函",要求私募所有投资人员承诺过往投资业务中不涉及"结构化发债",并且未来合法合规展业,不参与"结构化发债"。

此前监管多次明令禁止,最近的一次是今年6月,中基协提出禁令"基金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结构化等非市场化债券发行",并指出,申请机构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提供债券投资业绩的,或出资人、高管人员过去曾从事债券投资的,应上传承诺函说明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

不过在6月的AMBERS系统中提交材料中,虽有表述"应上传承诺函说明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但是并不是"必填"项,而是"如有"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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