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开信息,尚无平安银行或华侨城关联方起诉武汉中恒集团的相关公开案件文书。
委托方按兵不动,通道机构却立地跳脚。通常,出资方应当自行承担风险,资管公司仅承担通道管理义务,无需对标的信用风险进行尽职调查。招商资管则曾就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在2017年11月曾有三个交易日低于警戒线后,武汉中恒集团未进行补充质押交易或提前回购,因而追索融资利息等。蓝鲸财经获得的省高院民事(2019)粤民初63号判决书显示,招商资管的主张包括被告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称其有权对质押的1.16亿股"深华发A"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款在债券范围内优先受偿。
开庭公告显示,招商资管诉武汉中恒集团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曾诉至福田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方在省高院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招商资管应已从武汉中恒律师方获得平安银行、鹏华资管、深华发资管与武汉中恒集团之间的协议内容,在2016年,武汉中恒集团已将10.8亿元借给华侨城更新,并用于华侨城资管受让平安银行的债权收益权。庭后,招商资管应已了解案涉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华侨城更新或平安银行均应已无诉求向武汉中恒集团追讨债务。
有资深法律界人士分析,由于《商业银行法》有关分业经营的强制性要求,武汉中恒以名下深华发股票作为增信措施向平安银行借款,而银行不得投资公司股权,因此必须借助通道业务,从而有了嵌套式结构;招商资管作为"名义持有人",只是授权签署主体,在没有委托人正式指示或授权的情况下,应无权对武汉中恒集团提起诉讼,该案应追加平安银行、鹏华资管、华侨城更新作为案件第三人。平安银行以及华侨城更新涉足涉案资金流转环节。截至目前,暂无公开显示,有第三人参与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