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两点:一、重伤二级指的是鲍女士脾脏破裂的伤情鉴定,其头部的伤情,不论是轻伤,还是轻微伤,都属于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二、鲍女士儿子身体所受到的伤害也不能忽略,也将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换而言之,保安队长至少需承担三年以上且从重处罚的后果。
3、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侵害他人身体,不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都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保安队长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其还必须承担鲍女士及其儿子,包括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所有合理的经济损失。
4、保洁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规定,员工执行工作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可向有重大过错的员工追偿。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这次聚餐属于公司团餐,保安队长行凶时,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实施的侵害行为,极其重要,如果是,那么公司必须先承担全部责任,但事后可向保安队长,追回损失。
退一步讲,即便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但是,按照鲍女士的说法,是老板娘叫保安队长拦住鲍女士的。如果属实,那么老板娘也属于过错行为,因此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5、公司团建本是同事之间交流、沟通感情的一个机会,结果却演变成一名员工身陷囹圄、一名重伤入院的严重后果!个人认为,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