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月无休!员工下班途中猝死:加班近130小时,单位被判担责三成

2022-07-28 09:46     湖北新闻

全月无休、加班近130小时,员工下班途中猝死,单位被判担责三成

企业安排员工在高温环境中长期超时加班,未对身体可能存在基础疾病的员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员工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进而引发纠纷。在历经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该案虽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公司违法用工行为和员工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判决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盛夏之夜,员工在下班途中突发冠心病倒地后猝死。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家属在要求确认工伤的行政诉讼中败诉。

与此同时,这场事故背后,牵出公司在用工管理中的细节:事故发生前一个月,该员工在高温环境中全月无休,加班时长近130个小时,远超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而公司收到的员工体检报告中,已显示有项目异常。

工伤难获认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员工的猝死有没有责任?

近日,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法院判决公司对员工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共计3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盛夏整月无休,员工下班途中去世

康某公司是南通市一家从事环保装饰材料生产的私营企业。朱斌(化名)是公司喷漆车间员工。

2019年8月1日20时3分,朱斌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出公司门不久即摔倒。次日4时56分,朱斌在距离公司北门300米处被人发现,120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其死亡。

当年整个7月,南通有8天最高气温超过35℃。为了赶订单,康某公司的工人全月无休、连续工作,经常加班至晚上八九点。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对朱斌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意见为"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同时载明"其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朱斌去世后,康某公司向朱斌的父亲和女儿给付了3.7万元。

工伤认定未果,家属起诉公司侵权

2019年12月,朱斌父亲和女儿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朱斌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事发当天朱斌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时并无异常,其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这让朱斌父亲和女儿难以接受,两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朱斌正常至康某公司上班,正常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期间并未有异常表现,也并非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朱斌父亲和女儿所述朱斌在工作时已出现身体不适、呕吐等症状无任何证据佐证。朱斌的情况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情形。

工伤难以认定,那么康某公司对朱斌的死亡到底有没有责任?

行政诉讼败诉后,2021年,朱斌父亲和女儿以侵权之诉,将康某公司告上法院。

朱斌父亲和女儿提交了一份朱斌2019年7月份上班时间的手写记录。该记录显示,当年7月朱斌每天均到公司上班,全月无休,其中有21天加班至晚上八九点。

对此,康某公司未予否认,但提交了当地一家医院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朱斌职业健康检查表,该表载明未发现朱斌患有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但该表显示心电图、生化检验等项目发现异常,建议定期复查或者到综合性医疗机构门诊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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