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月无休!员工下班途中猝死:加班近130小时,单位被判担责三成(2)

2022-07-28 09:46     湖北新闻

康某公司认为,体检报告反映朱斌自身存在基础性疾病。在朱斌父亲和女儿看来,公司取得体检报告后未及时通知朱斌,仅口头告知其身体没有问题,公司做法存在过错。

认定因果关系,酌定公司赔偿比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斌父亲和女儿基于侵权的法律关系要求康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对康某公司存在过错、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朱斌父亲和女儿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康某公司对其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朱家两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斌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加班时长近130小时,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康某公司对朱斌的用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保护性法律规定;康某公司安排朱斌于高温下在喷漆车间内长期超时加班工作,显然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风险隐患,结合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关于朱斌死因的鉴定意见,能够认定康某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显著增加了朱斌冠心病急性发作的风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康某公司违法用工行为和朱斌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还认为,康某公司应当预见违法用工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且明知朱斌身体可能存在基础性疾病仍安排朱斌在高温下长期超时加班工作,应当认定康某公司对朱斌的生命健康权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该案虽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条件,但康某公司应当对朱斌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酌情认定,康某公司对朱斌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改判康某公司赔偿朱斌父亲和女儿36万余元。

认定因果关系应采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本案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为何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该案二审法官介绍,这主要在于一、二审对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认识不同。

该案中,一审对因果关系要求的证明标准是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认定朱斌父亲和女儿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康某公司构成侵权,从而驳回诉讼请求;而二审对朱家两人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上则采用"高度可能性",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康某公司在用工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与朱斌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从而部分支持了朱斌父亲和女儿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因加班导致猝死的新闻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关注和讨论。"下班后猝死的员工不构成工伤,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二审判决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也体现了两大价值导向。"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敏说。

储敏进一步解释,首先,善待、关爱职工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履行社会职责的必然要求。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各项基本权益,促成职工体面劳动、幸福生活,增强职工的获得感、认同感、归属感。此外,劳动者应当对自己的身体尽到注意义务,"拼搏不是拼命,勤劳不能过劳",还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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