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村部操场办丧事殴打举报村民,赔偿和解后检察院不起诉(2)

2022-07-06 09:19     光明网

2021年11月底,陈某某的母亲去世,因陈某某家在建宁县某乡某村的房子太破已成危房,无法在自己家中为其母亲置办丧事酒席,在征得村干部同意后,陈某某借用某村村部操场置办酒席。

被害人姜某某认为,陈某某在村部置办丧事酒席的行为不妥,便向村、乡干部反映此事。

2021年12月6日11时许,陈某某看见姜某某和别人在家门口晒太阳,便走过去与他们说话,陈某某就姜某某反映其在村部置办丧事酒席一事发生争执,便朝姜某某头顶部位打了一巴掌、接着向姜某某口腔部击打一拳,造成姜某某5枚牙齿脱落。

经建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姜某某口腔部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左上第1牙、右上第2牙、左下第1牙、右下第1、2牙脱落,共5枚牙齿脱落,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21年12月6日,陈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5月5日,陈某某与姜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姜某某医疗费6万元。姜某某不再追究陈某某的民事责任,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陈某某从轻处罚。

建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情节,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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