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谈恋爱发生关系,无罪被关4年获释 44年后还能获赔偿吗?(2)

2022-07-04 09:43     华商连线

为了个人名誉,戴先生从1978年获释后一直在努力证明自己的清白。

"到1978年5月5号放我出来,我当时还不知道这是释放,反正放出去就不管我了,当时也没有给我释放证明。我后来去找人家去问,我为什么没有判刑?"

"2017年我从看守所拿到了释放证明,这已经过去39年了,给我解释说我这个案子强奸的证据不足,说我犯有错误,是教育释放,就相当于现在的无罪释放。"

记者看到,公安机关1978年5月5日填发的《释放证》显示,称案犯于1974年12月25日因强奸一案依法逮捕,经审查认定依据不足,属犯有错误,予以教育释放。

戴先生认为自己被蒙在鼓里:"这个释放证是1978年制作的,但我放出来时,没有人对我说是释放,更没有人拿出释放证给我过目,所以几十年来我不清楚我到底是什么身份的一个人。"

谈恋爱发生关系关4年获释,39年后拿到释放证申请赔偿超时效被驳回,“违法行为确认”在国赔法之后应补偿吗

昆明市公安局1978年5月5日填发的《释放证》显示,经审查认定依据不足,属犯有错误,予以教育释放

>>>申请国家赔偿

被告知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予受理

"没有办法,我要吃饭,我要工作,就一直反映,去了不下上百次,我都成了人家的老熟人。"戴先生称自己是劫后余生,一直向当年的相关办案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戴先生被告知当初他在看守所关押,又从看守所释放,得去看守所申请。戴先生表示:"人家答复我说,已经超过了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不予受理,说国家赔偿要从拿到释放证明两年之内申请,两年之后就不管了,我是2017年3月20号拿到的释放证明,我6月10号去提出申请,才过了不到3个月,没有过两年的时效嘛?"

相关办案机关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年戴先生被逮捕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延续至该法实施之后,戴先生申请国家赔偿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适用该法规定的索赔救济,遂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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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生多次向办案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被告知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予受理

>>>申诉不予立案

刑事羁押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

因无罪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戴先生不服,向最高检申诉。

2021年3月,最高检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答复称,最高检审查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戴先生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发生在1974年12月25日至1978年5月5日之间,上述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定处理,依法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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