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谈恋爱发生关系,无罪被关4年获释 44年后还能获赔偿吗?(3)

2022-07-04 09:43     华商连线

最高检认为,当地办案机关决定驳回戴先生国家赔偿申请,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并无不当,认定戴先生的申诉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30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谈恋爱发生关系关4年获释,39年后拿到释放证申请赔偿超时效被驳回,“违法行为确认”在国赔法之后应补偿吗

最高检认为当地办案机关驳回戴先生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

>>>被羁押1678天

希望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发生关系逼婚不成被女友控告性侵,此事对戴先生影响巨大。1973年10月2日被厂里隔离审查,1974年12月25日被逮捕,1978年5月5日被释放,戴先生一共被羁押1678天,到2017年3月,才拿到释放证。

"我在44年前就认定无罪,整个案件至今49年了还未结束,人生一世又有几个49年啊?"戴先生称可悲可叹。

"我出来以后,厂里恢复了我的工作,当月的工资也发给我了,这说明厂里没有把我当成犯罪的人来对待,我也拿到了厂里的档案证明,所以我才申请国家赔偿,但公安机关答复说,事情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过了时效就没办法了。"

戴先生表示:"审查、拘留、逮捕、关押期间我是没有工资,逮捕是没有工资的。我更不会想到我被释放,并且当初还恢复了工作,一出来就发给了工资,所以我才提交了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戴先生希望赔偿义务机关向他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他从1973年10月2日至1978年5月9日的工资,赔偿因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一辈子的影响

如今已当爷爷 希望有生之年洗清罪名

戴先生介绍,他去找过厂里反映,原先的保卫科长都退休了,换了新领导。"去年新任的保卫科长还专门问我这个事情,他也为我感到惋惜,他管保卫,当然清楚这个案子,他也感觉这里面有问题。"

戴先生说:"你想想看,还有好多细节,这要写部小说也吸引人的,我毕竟亲身遭遇了这一切,我经历的这些比现在的年轻人多多了……"

戴先生强调,1978年释放出来对他个人名誉、工作和家庭婚姻造成一辈子的影响。

"我再谈朋友组建家庭也很受影响,而且国企的工作也丢掉了,39年的工龄就没有了,我只能按厂里的要求去调动工作,只能自己去找单位,等于就失去了工作。"

戴先生介绍,"我是1983年结的婚,现在已经当爷爷了,今年我71岁,我18岁去农村,20岁回城里工作,21岁开始为这个事情,到现在都说不清楚,前后已经过去近50年。"

"这个事是我晚年最大的心愿,一直了不掉嘛?"戴先生认为这个案子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洗清罪名,这已经成为他的一块心病。

>>>代理律师观点

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戴先生表示自己会继续申诉:"2017年我拿到释放证明后,有5年多的申诉经历,我现在请了罗忠平律师代理。"

"这个事也是全国少有的,律师给我说我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我出来以后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如果不是我自己去找去问的话,这个事情恐怕就很难大白于天下。律师说我不去找,人家就算了,就会不了了之了。"

"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定罪,均属于无罪身份。"5月20日,罗忠平律师告诉记者,"以前的'教育释放'等同于现在的无罪释放。的确是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在这之前虽无《国家赔偿法》,但出现此类情况,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第三方律师说法

"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赔法之后可适当补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记者采访,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赵良善介绍,关于"教育释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释明:"把'教育释放'当作一种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徒刑的人。"

赵良善认为,以此对戴先生进行处理也不够合适。根据加强国家法治的要求,适用刑罚应当正规、明确,而"教育释放"则是一种很不明确的处分,"它不能说明有罪或无罪,所以应当取消这种处分方法。"

赵良善指出,所以"教育释放"在当时应当并不完全属于"无罪释放",而是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之人,可以类比目前"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既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那就应该是无罪,而非"有轻微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况且,在1957年的时候最高法已经明确要求取消"教育释放",涉案发生在1974年,本身就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再加上证据不足也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因为"教育释放"是有罪但不予处罚,本质还是有罪。因此,赵良善认为,涉案本身适用法律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赵良善表示,关于诉讼时效,本案2017年才拿到释放证,此前行为人自身对于羁押行为的性质系有罪或者无罪并不清楚。《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赵良善强调,在2017年拿到释放证后戴先生才明确知道自身的权利可能被侵犯,虽然《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实施,但是国家机关相关羁押行为却是2017年释放证发放后才可能确认违法,所以存在"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之后,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本案毕竟是历史遗留问题,可考虑对当事人戴先生予以适当补偿。

赵良善指出,戴先生被依法侦查,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并不代表有罪,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有罪与否,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来确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

赵良善表示:"结合刑事案件性质、流程及法律规定,目前,戴先生只能选择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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