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群管理员,不要随意踢员工出群!长沙有公司被判赔钱(2)

2022-06-02 16:32  潇湘晨报

法官说法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解除,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过失、劳动者不存在过失但出现了特定情形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如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类是用人单位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并未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通过发出解除通知,停发工资、取消劳动条件等方式要求劳动者停止工作离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二者缺一即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于救济措施享有选择权,即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计算。

在本案中,被告因资金出现困难提出与原告江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原告江言移除工作群、强制退出钉钉打卡,使原告江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履行工作职责并考勤,被告通过该方式为原告江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设置阻碍,实际上即是与原告江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告江言在本案中未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故原告江言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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