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转错人,法院判不退!线上转账千万注意(2)

2022-05-31 13:48     长江日报

严先生不服上诉并提出,发包商退还的这50万元为其工程质量保证金,具备担保功能,他应当优先受偿。

法院二审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证或担保功能已实现,已转化为普通债权,并依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两种途径

追回50万元

2022年5月29日,在接受采访时,承办法官告诉长江日报记者,该案的主要问题在于,发包商汇款时汇错账户。

严先生如果想追回这50万元有两个途径,

一是认可发包商可以将钱汇给承包商的行动,然后自己找承包公司追债;

二是不认可这种行为,让发包商继续退还这笔保证金。而作为事故的责任人,发包商应先退还严先生50万,然后自己找承包商要这50万。

法官说法:

占有即所有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认定及公示规则为: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及转移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确定;动产权利的归属及转移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无论其是实物形态,还是虚拟形态,其权属认定一般均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

失误或错误汇入他人账户的款项,即使缺乏转账、汇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所有权也已转移至该他人一方,汇款人不再拥有款项的所有权,无法直接取回所汇款项。

错汇款项情形下,收款人一方因与汇款人之间缺乏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而取得了利益,故对汇款人负担不当得利债务,汇款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收款人主张返还。但通常情况下,如收款人为被执行人,则汇入收款人账户的款项存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扣划的风险,可能导致汇款人享有的不当得利债权无法顺利实现。

移动支付、电子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及经营中的主流支付方式,但不可忽视其存在的风险因素,毕竟,错误汇款、失误汇款的案例屡见不鲜。需养成良好的支付习惯,小心、谨慎地使用电子支付,避免失误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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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转账要多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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