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民营企业家被判刑入狱, 当地政府及公检法被质疑证据造假

2022-05-10 16:01  开屏新闻聚焦

浙江一民营企业家被判刑入狱,当地政府及公检法被指多处证据造假

一桩股权转让事件,一个污水收集池,引发了长达数年的一系列民事和刑事官司。最终,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王光祥锒铛入狱。

但是,王光祥在狱中喊冤不断,坚称自己无罪。他企业的另一股东也愤慨喊冤,认为本是两家企业双方的股权纠纷,最终因"王光祥拒不配合,便从民案转为刑案。政府与司法力量全力配合,将他投入监狱。而在这一过程中,诉讼程序违法,核心证据上多处造假,所有证据漏洞百出,昭然若揭,明眼人一看便知"。

罪与非罪? 对此,开屏新闻记者就该案深入采访并查证了相关资料,同时向相关当事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求证。

转股与仲裁

事情得从2002年说起。当年,浙江嘉业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嘉业化工)成立,王光祥为法定代表人,地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化工厂需要建设污水收集池,在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和取得许可证后,占地1625平方米,1米多深的污水池建成,专门对企业产生的废水进行收集和中转,收集的污水由柯桥排水公司处理后经曹娥江流向钱塘江。

嘉业化工

据嘉业化工股东之一的徐鸣介绍:2003年污水池竣工后,通过了两次"三同时"验收和每年的现场查验;王光祥经营期间,从来没有因污水池问题和超标排放被处理和罚款。

2016年,王光祥因身体原因,想把企业转让。此时,殷阿四主动找王光祥,要求受让。

"从转让给殷阿四后,我们的噩运来了。"2016年12月6日,王光祥及股东将嘉业化工以1.3亿元转让给殷阿四,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显示,受让方为殷阿三、殷阿土,"殷阿四是实际控制人,是他指定让两个哥哥代持股"。

签订协议的次日,王光祥收到了4000万元股权转让款;12月27日,收到了第二期4000万元;余下的5000万元从次年2月起,分12期支付。

股权转让协议

"之后,殷阿四派人提前进驻嘉业化工开展接管工作"。2017年2月9日,双方完成了现场财务等交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殷阿三。

"本来以为一切都顺利交接了,但其实只是噩梦的开始。"徐鸣说,此后数年官司缠身,直到王光祥锒铛入狱。

2017年3月,运行两个月时,殷阿四告知王光祥,说污水池有问题,"虽然转让约定是一口价,但本着息事宁人,我们还是同意出钱修理,殷阿四多次反复,上午同意整治,下午施工队刚把池盖的彩钢瓦打开后又反悔了,只能停工,后来我们才知道,殷阿四的本意是要解约,污水池只是一个借口。"徐鸣说。

2017年时的污水池

彼时,柯桥区出台该区包括嘉业化工在内的18家化工产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其中包括污水池防渗漏问题。徐鸣说,企业已在殷的控制之下,殷自己不肯整改,也不同意王光祥一方出人出钱整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光祥方面只好在4月下旬求助政府,希望政府出面督促企业整改或强制介入整改。

"无奈,我们答应补偿其2000万,殷阿四还是不同意整改,于是谈判破裂"。

2017年6月8日柯桥区环保局(现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等对嘉业化工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污水收集中转池疑似渗漏后,当场对池内的废水、底泥进行取样。"结果全部未超国家排放标准,环保局也没有下达停产整顿或罚款的处罚决定",事情到此告一断落。

"后来,殷阿四连续6个月转让款支付违约,一场仲裁官司自此拉开"。徐鸣介绍,2017年9月,王光祥以殷阿四等人逾期支付转让款为由提起仲裁申请。一个月后,殷阿三、殷阿土则以王光祥构成欺诈,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连带利息共8479.25万元。

股权受让方殷阿三、殷阿土在申请中称: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双方曾经经过协商解决股权的问题,也曾在滨海开发委主持下,进行过数次协商,但都没有取得实际结果。在王光祥不同意消除嘉业化工存在的环境影响违法行为,又不同意终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他们彻底了解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认为嘉业化工未按规定建设环保设施并采取隐瞒事实、虚报材料骗取"三同时(指一般项目的环境或安全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验收,不告知工厂存在的其他环保问题,构成隐瞒嘉业化工股权交易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

现在的污水池

他们认为,在股权受让的过程中,转让人有义务向拟受让人披露公司经营和股东权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但是王光祥从未告知有关污水调节池未按国家规定建设的情况,也从未告知过骗取"三同时"验收通过的情况,以及嘉业化工存在的其他需要整改的问题,客观上向受让方隐瞒了与交易的股权直接关联的嘉业化工重要负面影响事实,构成欺诈。

欺诈与刑案

2017年12月16日,绍兴市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王光祥方律师提出,受让方认为是欺诈,有举证义务。但受让方并未提供证据。

当年转让股权和之后与王光祥发生的分歧与纠纷,以及在仲裁案中情况如何?真如徐鸣所说吗?记者2022年5月9日联系到了实际受让股权者殷阿四,他说"时间比较长,这件事不是三言两语能讲的",他不便详说,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他称"我们都是按照法律来的,我也没有什么可说的"。

庭上,王光祥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表明:嘉业化工搬迁项目于2002年10月通过环评后开始建设,2004年通过"三同时"的竣工验收;2015年再次通过技改项目的"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投产后,环保部门还每年进行数次查验。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下称柯桥区生态环境局)已经专门就污水池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和核实,未发现异常。

一份2017年9月15日的《绍兴日报》第五版显示: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未发现渗排、偷排情况,经检测,周边河道水质无异常;据群众投诉,企业污水池建造过程中未采取防渗措施,存在渗漏情况,经检测,污水池内沉积的底泥重金属无异常;环保部门于2017年9月12日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污水池防渗漏情况做进一步调查,10月20日前根据结果依法处置。

2017年9月15日的《绍兴日报》第五版显示: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未发现渗排、偷排情况

徐鸣说,此后并没有处置结果给到他们。

在柯桥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开屏新闻记者从一篇题为《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中看到,"1-11月,已完成化工企业整治提升18家,完成率100%"。而当年4月7日同样发布在区政府网站上一份题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化工产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明确需要整治的正好是18家。

2017年柯桥区化工厂整治提升,嘉业化工在列

据此,"说明至开庭时,环保部门也未对嘉业化工有任何处罚",王光祥的律师认为,嘉业化工相关环保设施不存在重大环境违法的情形,更不存在所谓的骗取验收的问题。

"所有一切的证据都说明,转让前的嘉业化工是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的!"徐鸣说。

仲裁案在超期3个月后,当地警方介入此事。

2018年6月2日,柯桥区生态环境局将嘉业化工污染环境案移送至滨海派出所,同日柯桥公安分局对嘉业化工立案侦查。当月底,仲裁案第二次开庭,次月底,案件因刑事立案被中止。

2018年8月8日,王光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拘,37天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被取保候审。

一年后,当地警方向当地检方移送起诉,经两次退侦后,2019年12月25日,检方对王光祥个人提起公诉。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开庭后至9月18日,检方追加嘉业化工为另一被告人,后又开了一次庭,至2020年12月15日,一审宣判。

一审判决书显示,检方认为嘉业化工和王光祥未对化工厂污水池进行防渗改造提升,放任企业生产含有有毒物质的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酚等污水并向外环境排放。之后环保部门进行了应急防控处置等,嘉业化工和王光祥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68万余元,涉案污水池及周边1万平方米地下水与土壤生态环境基线之间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336.2万元。其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一审法院判决王光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王光祥否认自己有罪,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键数据造假?

"检测全部合格的废水、底泥变成了有毒物质,反常地进入刑案程序,难道就是因为将股权转让给了殷阿四,王光祥便遭受了莫名其妙的牢狱之灾?"徐鸣说,2017 年 9 月 8 日前,所有的检测数据没有问题。

记者在2017年6月13日、7月14日的两份监测报告(一份为柯桥区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站针对 6 月 8 日现场取样的 48 份废水、一份为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针对 6 月 8 日现场检查取样的 12份污泥)上看到,相关数据均未显示异常,也未有超标(在 6 月 8 日现场检查、取样当天执法检查/司法鉴定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中,检测项目一栏明确将苯胺、苯酚、氯苯、邻二氯苯等均列入其中)。

2017年其中一份检测报告

"这些检测报告是环境监察大队和浙江省环境监察中心做的,这两家都有资质的,检测结果正常,但柯桥生态环境局却没有将检测结果告诉王光祥,而且在9月借环保督查信访件之由重启调查,之后一切都变了。"徐鸣说。

2017年6月相关检测数据

徐鸣说,检测评估部门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下称:环规院)与绍兴零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下称:绍兴零点)出具的《 嘉业化工1625㎡污水池及周边地块初步环境调查与损害评估报告》(下称:《初评报告》)及其所附浙江中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中一)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

记者看到,《初评报告》的编制单位环规院、绍兴零点与柯桥环境监察大队通过 2 份《技术咨询合同》完成了相关咨询项目的委托:一为该地块环境污染初步调查(实际是编制方案),合同编号为 2017H185,签订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5日;二为该地块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合同编号为 2017H150,签订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签订时间间隔一个月的 2 份合同,签订早的序号在后,签订晚的序号在前,时间倒置,序号差 35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