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让人无法想象的是,柯桥共生态环境局还将上述时间冲突、自相矛盾、明显造假的材料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徐鸣说,之后形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相互影响、彼此支撑的局面,"将王光祥钉在砧板上任人宰割,其手段之卑劣着实辣眼睛"。
"警方、检方也涉嫌造假!"徐鸣说,柯桥区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滨海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绍柯公(滨 )受案字[2018]10575 号涉嫌造假。
记者在相关笔录中看到,2018年 6月 2日,滨海派出所冯某钢接收了柯桥区生态环境局的刑事移送案件,但另一份名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显示,冯某钢4月2日起就6次到现场对污水池侦查活动进行现场踏勘、检查指导、监督见证。但实验中记载只有4次,凭空多出了两份《勘察笔录》。"冯某钢既是现场勘察见证人又是刑案主办人员,明显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
警方现场勘察笔录被指造假
2022年5月7日,当年办案的民警冯某钢告诉记者,他确实参与过该案的办理,但是具体案子的详情他不便说,"他们觉得是违法,但我们都是依法办理的"。污水池的勘验是当年的柯桥区环保局(现为区生态环境局),"污水池的勘察主要是环保那边,包括修复",他只到现场是个见证人,"后期都是环保局在做",至于前期现场参与,"办案肯定是要去现场,如果他们认为是现场勘察见证人又是刑案主办人员是违法的,当时他的律师也提出这份证据是无效的,但是最后这个证据(法院)是在用的,如果我们的证据是违法的就不会判",对于徐鸣质疑的应急会议为何去讨论8月17日的应急处置方案,"问题肯定是没有的,有问题就退出来了"。他举例说,造成污染环境了,要对相关造成污染的地方进行修复和挽救,开展一个会议讨论后续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至于造假,他说"我们后面都在处置,这么大的案子不存在造假"。
当地警方受案登记表
"在公检法层面,没有认真审查核心证据就妄加定罪!"徐鸣说,2019年9月9日,柯桥公安分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局从来没有委托任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涉嫌证据伪造。
检方指控王光祥没有按 2013《绍兴县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进行整改,有犯罪故意。徐鸣说,嘉业化工当时根据由政府牵头统一委托的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方案进行整治提升,并通过了环保等部门的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结论资料就在补充卷中,难道他们没看到吗"?
"一审判决中,有显而易见的错误。"王光祥的二审辩护律师邓学平说,《初评报告》所附浙江中一检测报告中,废水检测结果中显示废水中未检出苯、苯酚、苯胺,但在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却认定王光祥放任企业生产的含有苯酚等的污水通过污水收集池向外环境排放;在分析认定有毒物质时,认定废水中同时检出苯、苯酚、苯胺等污染物均属于有毒物质,涉案废水属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应认定为有毒物质。
徐鸣说:"由此可见,在一份刑事判决最核心的事实认定部分,和对本案起决定作用的有毒物质认定部分,法庭均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利于王光祥的认定!"
2021年4月7日,王光祥污染环境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王光祥在狱中提起申诉,坚称自己无罪。2021年5月向绍兴市中院提起申诉,但被驳回。"后来律师从复制的案卷中发现,柯桥区检察院一审后向绍兴中院补充了7份证据,但两位律师均没有收到阅卷通知,7份证据未经质证就被采用"徐鸣说。
记者在2021年4月7日下判的绍兴市中院(2021)浙06刑终9号刑事裁定书中看到,该案审判长为韦玮,在案号为(2020)浙06民初172号同样为绍兴市中院裁定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审判员为韦玮。"当时我申请法官回避,但是被驳回。"邓学平说。
民事案和一审刑事案件中审判员为同一人(此为民事案件一审)
法院一审和二审维持原判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判决最核心的事实认定部分,和对本案起决定作用的有毒物质认定部分,法庭是否违背事实?记者于2022年5月9日联系到法官韦玮,她称不接受采访,需要联系院办公室。记者随后拨打法院办公室电话,截至记者发稿,数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民事案和一审刑事案件中审判员为同一人(此为刑事案件二审)
而与刑事案件同步进行的还有民事案件。
2020年6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起诉嘉业化工、王光祥案立案并三次开庭,次年3月,王光祥共同侵权被驳回,判决嘉业化工付修复费等5100万余万元。随后,王的律师以该案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重大问题向省高院上诉,但被驳回。
2021年4月30日,在王光祥和律师缺席的情况下,中止的仲裁案第三次开庭。2022年4月11日,绍兴市仲裁委裁定:撤销双方股权转让协议,返还申请人殷阿三、殷阿土股权款按约支付的利息合计8479万余元及4483万余元利息。
2022年4月,王光祥仲裁败诉
目前,王光祥在狱中坚称自己无罪,其律师已向浙江省高院申诉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