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有过争议。963年(建隆四年、乾德元年),光禄少卿、卫州知州郭玘贪赃事发,宋太祖赵匡胤委派左拾遗袁仁凤审理。袁仁凤认为郭玘罪不至死,但赵匡胤不满这一处理,另派左拾遗张纯复审,最终将郭玘判处死刑。此后,对官吏贪赃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是遵循了这一原则。
从《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的16起北宋初年的"受赃"和"坐赃"案件来看,除了3起案件外,其余都被判处了死刑。而未被判处死刑的3起案件,一起是宗正少卿赵砺,"坐赃决杖,除籍为民";另一起是殿中侍御史刘光辅,"坐知楚州日受赂,除籍为民";再一起是太子中舍郭粲,"除名,坐监莱芜监,受冶官景节私赂"。从这16起案件官员的职务来看:除1人为朝官(宗正少卿)外,其余均为地方官,计知州3人,通判2人,知县2人,判官和参军各1人,主簿2人,监管(监税官等)3人,下级武官1人。由此可以看出,北宋初年惩治贪赃行为的重点,是那些中下级的地方官员。
除了一般的贪赃行为外,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相关案件:一是"隐官钱官物",类似于现在的贪污行为;二是"盗用官物",类似于现在的挪用公款;三是"假贷官钱射利",即以牟利的行为挪用公款囤积货物,对于这些行为基本上是判处死刑。
北宋初年严刑惩治贪官,固然有"治乱世用重典"的考虑。客观地说,对于遏制五代以来的贪污之风,净化官场环境,督促官员廉洁奉公,无疑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正是由于打击的重点是那些中下级的地方官员,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难免会实行双重标准,即对于一些高级官员,特别是高级将领,则网开一面。而即便是进入了司法程序,最终也可能会不了了之。忠武节度使王全斌率军平定了后蜀,同部下将领大肆抢掠贪污,"凡所取受、隐没,共为钱六十四万四千八百余贯",被人告发,逮捕下狱。百官集议定其罪"法当死",但赵匡胤"特赦之",只是将其贬为崇义留后,事情过后又改任武宁节度使。
当然,这样做也是有其考虑的。赵匡胤"杯酒释兵权"之后,对高级将领用金钱进行收买,客观上纵容了他们的贪赃行为;此外,宋朝对士大夫采取宽容政策,赵匡胤曾立有三条誓碑,其中之一就是"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对于中高级官员主要通过道德自律来抑制贪赃行为。其结果是到了北宋中后期,严刑惩治贪赃就难以为继了。正如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所说:"益可见姑息成风,反以庇奸养贪为善政,其于不肖官吏之非法横取,盖已不甚深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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