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初年是如何惩治贪官的

2024-07-19 12:42  360kuai

□ 法律文化

□ 殷啸虎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严刑惩贪是北宋初年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清代学者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宋初严惩赃吏"一文中说:"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以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另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太宗赵光义即位后,在惩治贪官问题上也是"注意治本,深惩赃吏","京朝、幕职州县官犯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所在不得放还,已放还者,有司不得叙用"。

北宋初年的宋太祖赵匡胤和宋太宗赵光义两朝在惩治贪官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大大加重了对贪赃行为的量刑。北宋初年查处的第一起贪赃案,是发生在建政后的第二年,即961年(建隆二年)。左赞善大夫(正五品官员)申文纬奉诏巡查清点农田,商河县令李瑶受赃,但申文纬并未察觉。李瑶受赃之事被百姓举报,结果被下令"杖杀",申文纬也因为失察,被"除籍为民"。如果说这是建政之初的非常之举,那么在《宋刑统》颁布之后,对贪赃行为的处理,依然是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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