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了解情况后,与民政、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同时对小李母亲进行实地走访。李某某作为小李的法定监护人,违背伦理道德,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兴安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向县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李某某对其女儿小李的监护人资格,并对相关法律依据、诉讼流程、证据收集等提供法律支持。
收到检察建议后,兴安县民政局依法向兴安县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并向兴安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审查,兴安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最终法院采纳了兴安县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支持申请人的诉请,依法判决撤销李某某作为其女儿小李(化名)的监护人资格。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权?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2.《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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