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款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款,即当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赔偿时,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职工申报工伤,拒付工伤赔偿该怎么办呢?孟法官表示,这个法律规定最大的软肋就是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应得到的惩罚。
"建筑业是一个劳动条件极端差、劳动风险极端高的行业。"目前建筑工劳动条件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应该规定建筑公司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把所有的劳动保险都上了。兰州市委党校教授李海涛说。
两大因素影响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维权。多年从事审判工作的邢定君分析说,在劳务分包合同这一关键点,除了涉及举证问题,还是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难的一个缩影,也折射出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的乱象。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行业是相对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行业。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否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事故发生后与劳务分包单位串通起来,通过签订虚假的劳务分包合同,移花接木将其与劳动者所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巧妙地转化为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而披上"用人单位"外衣的劳务分包单位往往不具备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能力,最终导致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无法保障,劳务分包成为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遮羞布。在建筑行业,还存在部分建筑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均极力否定其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并相互推脱。由于建筑公司和劳务分包单位互相指责、推脱,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劳动者一方的调查与取证难度,很可能导致劳动者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救济,对于部分急需工伤赔偿来支付医疗费的劳动者更是雪上加霜。还有部分劳务分包合同是由包工头通过挂靠的形式与施工企业直接签订,或者直接与项目部签订合同,甚至还存在"包工头"签订合同后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包工头的情况。施工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提供其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但很多情况下劳务分包公司成为施工企业应付国家法律制度的工具,施工企业挂靠一个"皮包"公司后,现场施工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相较于发包人处于弱势地位,其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终由"包工头"管理的施工工人的境遇则更为糟糕。
邢法官建议,应加强对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管理和督查,对"工伤拒赔"的用人单位实施严肃查处机制,将不为工人主动申报工伤、恶意拖欠工伤赔偿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处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