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运动健身的需求日益增大,运动场地和设施的使用引发了一些矛盾,“专用场地难专用”的问题比较突出。学生在校园的球场上打球,有老人闯入被撞伤,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诉讼进行了判决。
老太横穿球场被撞
2019年11月3日17时30分许,某大学学生李子衡与同学在大学篮球场上进行比赛。时年68岁的老太黄明娣,为拾饮料瓶横穿篮球场。正专注于比赛的李子衡没注意到有人进入球场,在其退步防守的过程中将黄明娣撞倒在地。
黄明娣受伤,被送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治疗,住院17天,加上后期门诊复查,共计支付医疗费3.4万余元,其中李子衡垫付6000元。
受黄明娣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6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黄明娣损伤不构成伤残;后期治疗费用3000元;休养时间为伤后15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45日,营养时间为伤后45日等。黄明娣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因复印病历材料支付14元。
事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黄明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于2020年6月以李子衡及某大学为被告,向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一审“各打五十大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子衡在学校篮球场参加学生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是以锻炼为目的的体育活动,有别于正式的比赛。且该篮球场未设置护栏,球场附近亦未设置安全标志。李子衡应预见到可能有非比赛人员在此通行,应对在此通行的非比赛人员的人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李子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其与黄明娣发生碰撞,造成黄明娣受伤,故应对黄明娣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明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忽视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