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横穿球场被撞,撞人者要不要赔?法院判决不和稀泥(2)

2022-03-13 13:25  《检察风云》杂志

某大学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未在篮球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认定李子衡承担40%的责任,某大学承担10%的责任,黄明娣自行承担5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李子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明娣12903.07元(已扣减李子衡前期垫付的6000元);某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明娣4725.77元;驳回黄明娣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子衡及某大学均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明娣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子衡及某大学上诉称,李子衡在学校球场正常进行篮球比赛,没有任何过错。某大学篮球场的主要用途是作为学生上课和活动的场所,主要功能是用于打球和学生比赛。虽然它是开放性的场地,但常人都应知晓该场地的功能。特别是在正规及非正规比赛期间,因篮球是一项剧烈运动,具有强烈的对抗性,横穿赛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球场具有专项使用性,且有明确的边界。因此,在其被相关人员使用的过程中,他人不应横穿,故某大学实际上已经尽到了义务。相反,黄明娣为拾饮料瓶横穿球场,是造成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黄明娣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故意行为造成事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该诉讼后,于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子衡、某大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在于李子衡、某大学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对过错的判断,须考虑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注意义务,以及一个明理的、谨慎的人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以此来确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其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

本案中,从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晰地看到,事发时李子衡正在球场中进行篮球运动。黄明娣横穿球场时,李子衡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将黄明娣撞倒。李子衡在篮球场上背身接球跑动,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李子衡的行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该场地作为专门的篮球运动场,涂为绿色,画有明确的边界线,明显区别于一般的道路。因此,某大学对此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

反观黄明娣,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是明知的,对球场上有学生正在进行有对抗性的篮球运动也是明知的,她能够预见横穿球场面临的受伤风险。但她仍然选择横穿球场,应当视之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于黄明娣的损害后果,李子衡、某大学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7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明娣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