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发布《美国对印第安人实施种族灭绝的历史事实和现实证据》

2022-03-02 14:30     观察者网

3月2日,外交部官网发布《美国对印第安人实施种族灭绝的历史事实和现实证据》。

全文如下:

种族灭绝(genocide),由古希腊文“人种、民族或部落”(genos)和拉丁文“屠杀、消灭”(caedere)组成,1944年该词由波兰籍犹太法律学者拉斐尔·莱姆金在其出版的《轴心国占领欧洲后的统治》一书中提出,最初指“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毁灭”。

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96号决议确认了灭绝种族罪是国际法规定的一项罪行,认为“种族灭绝是对整个人类群体---生存权利的否定,正如杀人是对个人生存权利的否定一样;这种剥夺生存权的行为震惊了人类的良知,……并且违背了道德法则以及联合国的精神和目标”。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号决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并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该决议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公约第二条明确定义,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部分的生命;(4)强制施行企图阻止该团体内部生育的措施;(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美国于1988年批准该公约。

美国国内法对种族灭绝也有明确规定。《美国法典》第18卷1091条对种族灭绝的定义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相近,认为种族灭绝罪是以完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为特定意图采取的暴力攻击行为。

根据历史记录和媒体报道,美国自建国以来,通过屠杀、驱赶、强制同化等手段,系统性剥夺印第安人的生存权和基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试图从肉体和文化上消灭这一群体。时至今日印第安人仍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对照国际法和美国国内法,美国对印第安人的所作所为涵盖了定义种族灭绝罪的所有行为,是无可争辩的种族灭绝。美国《外交政策》杂志评论指出,针对美国原住民的罪行完全符合现行国际法对于种族灭绝罪的定义。

种族灭绝的深重罪孽是美国永远无法洗白的历史污点,印第安人的沉痛悲剧是人类永远不应忘却的历史教训。

一、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实施种族灭绝的罪证

1.政府主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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