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房屋卖出后,遇到拆迁怎么补偿?(2)

2022-02-23 17:28     晋州普法

假如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量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特别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全面、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效力待定,补偿款协商分配。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假如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并且居住多年,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如遇拆迁,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配补偿款;如遇纠纷也可由法院进行裁判分配。

总之,从以上这三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农村住宅房屋作为一种特殊不动产,是集体经济组织为本组织成员提供的福利,因为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权,不能像商品房一样自由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当事人在交易这种房屋时必须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具备房屋产权变更条件的,应当及时变更物权登记,防止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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