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副校长刘某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达到114毫克了,已经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危险驾驶罪是一个危险犯,主要是具备这行为,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就要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过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解释虽然这样的说法和本案中刘某到案后态度良好,主动认罪认罚是完全不同的量刑考虑方向。
刑法中规定的认罪态度、悔过情况以及刑诉法中规定的认罪认罚只是可以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之一,并不能以此来认定不构成犯罪,从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倘若真的以此就能作出不起诉决定,那危险驾驶罪的存在将毫无意义,任何人醉驾被抓后主动认罪就不起诉,立法者的法律意图将束之高阁。
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是醉酒就构成犯罪,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类边缘问题。比如说挪车位、主动中途放弃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情况。
因此,检方仅以刘某醉驾后态度良好就不起诉,显得有些不严谨,如果存在其他因素那还可以考虑,但还是要谨慎不起诉。
欢迎关注@王法仪 ,一起从热点事件中感受法律。#长沙头条##普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