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救超48小时后死亡未认定工伤 家属起诉区人社局(2)

2022-01-07 09:15     澎湃新闻

龚明(化名)未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48小时标准”争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II》中,最高法法官杨科雄在《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研究》中指出,关于“48小时”是否要严格要求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超出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连续抢救48小时,而后死亡的,亦可认定工伤。”此外,脑死亡应当是死亡的标准,对“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者予以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会出现奇怪的现象: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救,一旦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工伤。

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杨林峰律师表示,类似情况,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做法比较普遍,此类案件近年来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每个人包括法官在内,认识和理解不可能完全一样。这类案件,无论最终认定为属于工伤、还是不属于工伤,都不能简单说是错误的。

“在尊重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大家有争议,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可能后一种观点(认定为工伤),相对来说需要一些突破和勇气。”杨林峰说。

知名劳动法律法规专家、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庞春云律师认为,《民法典》实施前,此类案件多严格执行“48小时标准”。《民法典》融合多部法律,同时加入了与时俱进的新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等。最高法还专门出台审理一些案件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件,法律不再像以前那么冷冰冰,不只法律需要被尊重,道德规范同样需要尊重。

就龚明案,庞春云律师认为,法律中有个概念叫稳定状态,龚明在抢救起48小时内是否有救活的可能,可以根据其症状,结合以往类似病例,寻找医学界的统计数据。如果抢救起48小时内,确实已经没有存活可能,也可以判定工伤。

龚明(化名)未被认定为工伤。

2021年5月12日,最高检曾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

其中一例为:2016年9月29日,梁某某参加完会议乘车返回途中,于21时突然昏倒、丧失意识,被就近送到卫生院抢救,22时转入某县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9月30日13时50分,梁某某被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给予持续呼吸、循环生命支持。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梁某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某市人民医院遂于10月9日14时30分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宣告梁某某死亡。

某县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颜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提起诉讼,一审认定属于视同工伤情形,某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至某市中院,二审认定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颜某某又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时后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最终,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梁某某被认定属于工伤。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