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被控诈骗羁押336天,15年后案件撤销后公职未恢复(3)

2021-12-23 10:50     华商连线

民警被控诈骗羁押336天,15年后案件撤销,法院判单位赔偿并消除影响,当事人:赔偿已到位,公职一直未恢复

2018年9月21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对郑先生的答复意见书

郑先生对上述答复不服,又向黑龙江省公安厅作了反映。2018年11月8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回复郑先生:佳木斯市公安局2018年作出的答复不符合涉法涉诉改革的要求,现退回佳木斯市公安局重新办理。

2018年12月25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再次回复郑先生:你提出要求恢复公职的信访事项,经审查,应按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本单位)不予受理。

对于公安机关“没有触犯刑法,并不代表没有违纪、违规”的观点,郑先生认为不能成立。“我涉嫌的诈骗案件尚未定性,相关部门就于2001年对我作出了开除处分,而该案于2014年被撤销,2015年又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在我取保候审期间,在没有刑事判决结果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违反了‘先刑后行’的法律原则,程序严重违法。”

“无奈之下,今年年初,我向佳木斯市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佳木斯市公安局停止侵害,依法履行消除错案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郑先生说,近日,佳木斯市中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回复他,该局已和佳木斯市公安局联系,正协商解决此事。

12月22日下午,佳木斯市中院相关人员介绍,郑先生的案件他不了解,执行局负责郑先生案件的负责人有事外出,让记者随后再联系。

公安局:撤案并不意味着没有违纪违规

对于郑先生的反映,佳木斯市公安局是什么意见?

12月22日下午,佳木斯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对于郑先生的案子,他不做任何解释,但他个人认为,作为基本常识,法院不应对行政处分作出评价,一个人是否犯罪与其是否违纪违规是两回事。

该工作人员称,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有很多种情形,公安机关撤案不代表他(郑先生)不违纪。郑先生的案子这么多年了,公安机关是有结论的,如果郑先生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有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权益。

对于佳木斯市公安局相关人员上述观点,郑先生同样不予认可。“公安局对我的处分建立在原有案件的基础之上,现在案件撤销了,原有的处分就没有了事实依据。而且,解除取保候审之前,我是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违纪行为,跟违纪一点关系也没有。”郑先生强调,国家赔偿决定书对这种因果关系已经做出认定:由于错案,导致他失去公职和党籍,因此判决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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