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被控诈骗羁押336天,15年后案件撤销后公职未恢复

2021-12-23 10:50     华商连线

“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6年了,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虽然赔偿了我近10万元,但一直拒绝赔礼道歉、恢复我的公职(民警)和党籍,我已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受理。”

12月22日下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郑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对于他的强制执行申请,佳木斯市中院执行局正和佳木斯市公安局协调、沟通,“希望早日有结果”。

两次涉嫌诈骗,民警被羁押336天

郑先生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今年52岁,案发前系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民警。12月22日,提起自己因“诈骗”被羁押336天、开除公职和党籍的遭遇,郑先生叹息不已。

郑先生介绍,1996年,他从部队转业至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某派出所,成为一名民警。没想到几年后他先后陷入两起“诈骗”案中,命运从此改变。

华商报记者从郑先生提供的相关资料中获悉,1998年4月27日,上海的顾先生(警方的材料上称其是郑先生的朋友)向上海警方报警,称郑先生在办理出境证件期间骗取其28万元。1998年7月9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郑先生涉嫌诈骗将其刑事拘留。1998年12月31日,郑先生被取保候审,1999年11月2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警方材料称,羁押期间,郑先生将28万元全部返还顾先生。

2000年7月,曹女士向佳木斯市警方举报,郑先生以办护照为名,骗取其女儿9万元。2000年7月20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再次以涉嫌诈骗将郑先生刑事拘留。2000年12月21日,案件报请佳木斯市检察院批捕。佳木斯市检察院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0年12月28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我取保候审。至此,我实际被羁押336天。”郑先生说,在被取保候审15年后,2014年12月22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两份撤案决定,依法撤销了他的案子。

民警被控诈骗羁押336天,15年后案件撤销,法院判单位赔偿并消除影响,当事人:赔偿已到位,公职一直未恢复

2014年12月22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撤销案件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民警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郑先生介绍,2001年1月16日,在他取保候审期间,佳木斯市向阳区纪委对他作出开除党籍处分。2001年2月27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对他作出开除处分。

在佳木斯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作出的处分决定上,华商报记者看到以下文字:郑某某(郑先生)1998年涉嫌诈骗,1999年伙同他人用不正当手段办理出国户照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严重违反了纪律,已丧失了人民警察和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根据《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向阳分局党委呈报,市局纪检委研究,市局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郑某某行政开除处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郑先生提供的两份“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上,华商报记者看到以下文字:我局办理的“1998年(2000)郑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因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撤销此案,落款均为2014年12月22日。

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判公安局赔偿并赔礼道歉

“这个案子不仅让我丢了工作,还让我妻离子散。”郑先生说,因为此案,妻子和他离婚,他在别人指指点点下背负诈骗嫌疑罪名长达15年之久,给他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2015年,郑先生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法院判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赔偿他羁押336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7.3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佳木斯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1998年7月9日、2000年7月20日先后两次以涉嫌诈骗对郑先生进行刑事拘留,均超过了刑拘的法定期限,共计336天。郑先生的赔偿申请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诈骗对郑先生进行刑事拘留,并开除了其公职、党籍,使其名誉受到了影响,给郑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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