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佳木斯市中院判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赔偿郑先生人身自由赔偿金7.3万余元;赔偿郑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在案件影响范围内为郑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5年11月16日,佳木斯中院下发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当事人称单位不愿消除影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郑先生介绍,佳木斯市中院的赔偿决定书下发后,2017年7月19日,他收到了佳木斯市公局直属分局的国家赔偿。
“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我多次要求单位公开举行平反大会,向我赔礼道歉,恢复我的公职和党籍,反映了6年,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就郑先生的反映,2016年12月19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回复:针对(郑先生)要求撤销处分、恢复公职的诉求,我局将依法办理。
2018年9月21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回复郑先生: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恢复公职、党籍,落实相关政策的信访事项,经审查......鉴于对你处分的违纪事实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化,违纪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合法,因此,维持市公安局对你行政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