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独董二十年,依然任重道远。
引入与发展
2001年8月,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监会正式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需要积极融入国际社会和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独董制度由此被引入过来。"华生指出,这在当时是颇为大胆、且需要勇气的重大改革举措。
独董制度引入中国的主要推动人是时任证监会主席周小川。2001年,周小川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是年要重点抓好的九项工作之一,就是"在A股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同年,在哈佛商学院主办的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周小川进一步阐述称,独董要与持股方、管理方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当中,独立董事要尽到职责和义务;对公司的证券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独立董事也要负责。
在那一年,不少经济领域学者都对独董制度的引入表示支持。经济学家厉以宁曾称,尽管独立董事能起的作用有限,但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的设立仍是必要的。经济学家吴敬琏也认为,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事业,希望有更多的人参与担任独董。
制度不会一成不变。国内资本市场日渐发展,独董制度也经历了多轮补充完善。
2004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完善独董制度,充分发挥独董的作用",并作出了六项具体规定;2006年1月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独董制度;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意见》,启动清理"官员独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