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私自改装入户大门是否给邻居带来安全隐患?一扇房门引发四年纠纷(2)

2021-12-08 11:24     正义网新闻

2017年10月,刘丰远将徐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徐文恢复原设计图纸规划的内开门,并判决物业公司对徐文的改装行为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

穷尽诉讼,案结事未了

2017年11月,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你家的门也是外开的,我改成外开门怎么就不行了?”徐文辩称,自家改门属正当行为,此举表明了其家庭逃生安全通道的必要性,并当庭出示证据证明,改门后刘丰远家与他们家入户门同时打开仍相距5米左右,不会发生碰撞,并且楼梯口在两家之间,发生紧急情况时,不会影响两家人通过楼梯口逃生,将防火入户门进行更改,不会对刘丰远一家产生实际影响。

“房屋在设计的时候就考虑到了安全因素,既然你家的门是内开的,就应该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刘丰远据理力争。

物业公司辩称,自原告来物业反映被告将原本内开的入户门改为外开后,物业公司立即前往现场查看,并约双方在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后物业公司给被告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拒绝签收。物业公司就此事咨询消防和城管部门,均表示此行为为业主户内行为,执法部门无权干涉。

2017年12月12日,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徐文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系对其专有财产的改造,并未改变其作为住宅的使用用途,并未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从入户门的使用角度来说,并未影响其他业主在楼梯间公共走廊内的通行,判决驳回原告刘丰远的诉讼请求。

刘丰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法院。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融洽、和睦的环境和氛围,是每一个业主都希望达到的一种生活状态,相互的理解和包容,是营造良好社区文化的前提。徐文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的行为,确实会对刘丰远的居住、生活造成一定的不便,因此徐文在开启入户门时更应小心、谨慎,避免发生碰撞的情形,并及时关闭房门,以免给他人造成不便。刘丰远亦应对徐文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的行为多一份理解与包容。

2018年5月,济南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刘丰远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随后,刘丰远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争议双方围绕徐文将入户门由内开门改为外开门是否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小区的管理规约、是否对刘丰远造成了实际损害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2019年5月,山东省高级法院以刘丰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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