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人同居并生子,丈夫起诉索赔被驳回(2)

2021-12-06 09:43     澎湃新闻

法院:应赔偿医疗、生活、营养费等,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一、原告作为汤某合法配偶,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应承担汤某孕期及生产期间所支付的营养费、医疗费、生活开支等费用,但汤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非法同居并致怀孕,汤某所孕胎儿非原告亲生,故再由原告承担汤某部分孕期的生活费、营养费有违伦理常情,而被告作为孩子生父,支付生母汤某在孕期的营养费、生活费之一部分亦是其义务。虽原告未提交生活费、营养费具体开支的证据,但该项开支是必需的,故法院酌定生活费、营养费合计按部分孕期五个月,每个月3000元计算,计1500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50%,即7500元。原告先期支付的汤某孕产检及生产的医疗费用合计14834.08元,系与胎儿出生紧密关联,被告作为孩子生父有义务支出上述费用之一部分,故上述费用酌定由被告承担50%,即7417.04元。上述费用被告未予支付之部分,鉴于原告与汤某并未离婚,原告亦未起诉汤某,现两人财产仍然共有,故由原告自理,其自己与汤某协商解决。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汤某为朱某购买各项物品的8148元,有足够证据认定的是汤某为被告购买的足金挂坠、手表等相关物品,价值合计2610元,该款应认定为汤某从原告与汤某的夫妻共同存款中开支,且购买的财物未经原告同意赠与第三者,损害了原告的财产共有权,上述赠与行为无效,法院据现有证据予以部分支持2610元。

三、针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认为,是汤某作为原告妻子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义务,系汤某的不忠实行为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关于被告明知汤某已婚未离异而故意与其非法同居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支付原告董某先期垫付的医疗费用7417.04元,生活费、营养费7500元,并赔偿财物损失2610元,合计17527.04元。同时,驳回原告董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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