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鄂女护士被撞身亡,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服(2)

2021-12-03 14:19     澎湃新闻

被害人家属申请抗诉:肇事方至今未道歉

一审判决下达后,苏娜的家属对刑事判决的量刑和民事赔偿部分的金额均表示不服,遂提出上诉,并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和误工费等5项,但未支持被扶养人(即苏娜父母)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项目。

克什克腾旗法院对此的解释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要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然而苏娜的父母均未年满60周岁,且无证据证明他们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此外,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此也不予支持。

苏娜和王宇的家属告诉记者,事发至今,他们从未收到来自何某东家属的任何道歉和赔偿,“最痛的心情是用语言和文字无法表达的,我们挚爱的两个孩子再也不会回来了,他们才27岁。”记者了解到,何某东现年52岁,系克什克腾旗某旅游公司职工。

苏娜父母认为,何某东的逃逸行为与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有关,应属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记者了解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使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前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律师赵良善告诉记者,“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行为。相较于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更为严重。但是,在办案实践中,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

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苏娜当即被送往医院,但仍伤重不治。赵良善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若被害人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抢救,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其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苏娜家属称,何某东及其家属在事后没有主动道歉和赔偿,双方并未达成谅解,何某东除了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此外再无从轻情节,目前的量刑畸轻,希望检方能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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