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家告赢公安局后获刑入狱(2)

2021-12-02 14:32     经济观察报

杨刚夫妻在这一年的农历春节前,也就是2017年1月下旬,还委托了当地人麦显维,与梁国斌等人协商。

结果,“对方(梁国斌)要价从5万元,一路涨到了12万,所以没有谈成。”户兰芬表示。

2020年4月11日,杨刚委托的律师也向麦显维取证。证人调查笔录显示,麦显维介绍,他参与了2次调解,12万元的赔偿要求是梁国斌等人提出来的,并且“阿斌(梁国斌)他们跟派出所很熟的”。

在双方协商期间,南海区公安局在2017年1月2以“案情复杂”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将此案的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同年1月18日,南海区公安局再次发出《传唤证》,传唤杨刚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不过彼时,杨刚等人均不在自己的公司。

南海区公安局因此认为,“原告等四名嫌疑人(即杨刚、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一直拒不接受传唤,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

杨刚的证词称,自己在2016年12月3日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就告知了自己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且自己一直在公司上班,没有逃跑。

杨刚的妻子户兰芬也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他们的公司就在南海本地,杨刚的手机是24小时开机的,如果警方要联系传唤他,怎么可能找不到,又何来“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一说?

事情又过了五六个月,2017年7月10日,南海区公安局“发现原告(杨刚)的活动轨迹,再次出具《传唤证》”,并于次日,即2017年7月11日早8时,将杨刚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7年7月12日,南海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公南行罚决字【2017】12587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

2016年12月3日11时许,李钢兵驾驶的叉车与梁汝昌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杨刚接到情况后,开车载乐春明、陈爱军、周珍勇赶到现场,继后杨刚带领厂里的工人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对方的蒋海兵、王宏海、梁兆康三人受伤。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对杨刚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起诉南海区公安局 杨刚二审终获胜

杨刚被行政拘留的时间是2017年7月12日至7月27日。

他在2017年7月19日,即被拘留期间,提出不服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刚的理由包括:在双方冲突中,他本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殴斗,而梁汝昌等人参与了打斗,警方不但没有处罚梁汝昌等人,反而在7个月多后,对他进行行政拘留。他认为“(南海区公安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选择性执法,显失偏颇”等等。

2017年11月14日,南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南海法院认为,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乐春明、周珍勇、陈爱军这6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无论是梁兆康一方的3人,还是乐春明等3人,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3月19日,南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刚败诉。

对于杨刚提出梁汝昌一方也参与了打斗,南海区公安局却未对他们进行处罚,属于“选择性执法”一事,南海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这与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关联,不属于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此不作评判。”

杨刚不服,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1月3日,佛山中院就此案二审开庭。

杨刚提出,南海区公安局在对他的行政处罚案中,还制造了一份关于他的假的《辨认笔录》。

这一主张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佛山中院确认,对南海区公安局制造的这份假的《辨认笔录》,“不予采信”。

2019年3月8日,佛山中院判决,南海区公安局对杨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为违法”。

这场行政官司,南海区公安局输了。

杨刚获胜前后 南海区公安局对其刑事立案

但就在杨刚起诉南海区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二审开庭之后、宣判之前,南海区公安局在2019年2月12日,作出立案通知书,对杨刚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对其刑事立案侦查。

南海区公安局对杨刚这一刑事立案的案由,仍然就是2016年12月3日,发生在天一公司门口的那场打斗。

“在他们(南海区公安局)对我丈夫(杨刚)搞刑事立案之前,有两个人来传过话。一个是当地派出所的警察,他是我们一审上诉后,2019年1月二审开庭前来的;另一个是村里的书记,他是在2019年1月24日左右来的。他们分别到的我们公司,我和我丈夫当时都在现场,他们说,如果我们(行政)二审不撤诉,‘领导’就会对杨刚进行刑事立案。”户兰芬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说。

户兰芬的这一说法是否属实?南海区公安局为什么要在对杨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束一年半之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将此案升格,对他进行刑事立案?

经济观察网记者在2021年11月19日、11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联系到南海区公安局问询、求证,但至12月2日8时,未得到南海区公安局的回复。

2019年3月8日,佛山中院就杨刚对南海区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二审宣判。杨刚胜诉,南海区公安局败诉。

两个多月后,即2019年5月22日,南海区公安局以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对他刑事拘留。

一审当庭宣判杨刚被收监 佛山中院暂不同意二审开庭审理

2019年8月6日,杨刚一案移交到南海区检察院。同年9月23日,南海区检察院向南海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此案进入法院阶段后,杨刚一度获得保释。

2019年12月5日,杨刚被南海法院同意取保候审。

在随后超过20个月的时间里,此案再无新的进展。

直到2021年8月16日晚间,南海区法院通知杨刚的辩护律师,将在8月19日上午就此案再次开庭。

2021年8月19日,此案一审再次开庭后,南海法院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刚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当场将他收押。

杨刚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此后,他的辩护律师也向佛山中院申请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11月30日,佛山中院的法官口头答复称,二审该院将不会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12月1日,杨刚的辩护律师与佛山中院法官面谈,再次请求法院就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不过至12月2日8时,尚未获得法院明确的回复。

杨刚案时间线

2016年12月3日,广东佛山南海区的天一公司门口,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杨刚一方,与本地梁兆康、王宏海、蒋海斌等人发生冲突纠纷。2016年12月4日,杨刚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下称:南海去公安局)所辖派出所传唤,当日警方未作出进一步处罚。2017年7月12日,南海区公安局对杨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5日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2017年7月19日,在被行政拘留期间,杨刚提出不服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3月19日,南海法院对此行政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杨刚败诉,随即他提起上诉。2019年1月,两“中间人”与杨刚夫妻面谈“传话”,要求杨刚行政诉讼撤诉。2019年2月12日,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立案通知书,以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对其刑事立案侦查。2019年3月8日,佛山中院就杨刚对南海区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二审宣判,杨刚胜诉,南海区公安局败诉。2019年5月22日,南海区公安局以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南海区公安局将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移交南海区检察院。2019年9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就此案向南海区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8月19日,南海区法院一审判决,杨刚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杨刚向佛山市中院提出上诉。2021年11月30日,佛山中院法官口头对杨刚的辩护律师称,此案二审该院将不会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12月1日,杨刚的辩护律师再次当面请求佛山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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