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家人抱团贪腐的“一霸手”(2)

2021-11-25 05:11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0年9月,因工作表现突出,邹明勇被组织任命为安岳县委副书记、县长。如愿当上了地方政府主官的邹明勇意气风发,认为自己拥有了权力,很快便能实现价值,成为家族的骄傲。

安岳县位于成都和重庆之间,当地人深受巴蜀文化双重影响,热情、大方、耿直,邹明勇觉得安岳人的这些性格特点,与自己非常契合,一些商人老板就抓住他这个心理,请吃请喝、送钱送物,渐渐与他成为“好哥们”,而邹明勇也“讲义气”,常常为商人老板站台、提供帮助。

“权力真是个好东西。”看着越来越多的商人老板为自己鞍前马后服务,邹明勇的虚荣心日渐膨胀,将“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的告诫抛到了九霄云外。

一段时间后,当地政商圈子里有了“邹县长耿直、大气、讲格局”的传言,商人老板纷纷称呼他“邹大爷”“老大”。对此,邹明勇坦言道:“我最初有些不习惯,后来渐渐听顺耳了,也就习惯了,甚至觉得这些称呼是对自己的尊重,是自己人之间的称呼。”

在商人老板的影响下,邹明勇变得更加“讲究”,他开始热衷于穿名牌、喝名酒、出入高档场所,消费水平也随之提高。邹明勇告诉办案人员:“也就是从那时起,我开始追求权力财富‘双丰收’,既要权,也要钱,想着两个都占才是‘人生赢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

面对围猎主动出击疯狂敛财,收受财物共计5431万余元

2000年,邹明勇从内江市政府办公室调回资阳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在一次饭局上,他认识了资阳某公司老板余某,二人相谈甚欢。

此后,余某经常请邹明勇吃饭,二人的交情日渐加深,常一起到酒吧、会所等高档场所消费。邹明勇自认为和余某关系很好,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好兄弟”。

2010年,邹明勇当上安岳县县长后,余某认为自己赚钱的机会来了。2011年上半年,余某找到邹明勇,请求他帮助协调项目。余某虽没有明说回报细节,但邹明勇知道他的办事风格,便爽快地答应了。之后,邹明勇找到时任分管城建工作的县领导,顺利帮余某争取到安岳县某安置房小区和高速路连接线道路两个总投资5亿多元的建设项目。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余某准备送给邹明勇300万元感谢费,经过几番试探,邹明勇明确表示钱少了,拒绝了他的“好意”。

考虑到以后项目推进还需要邹明勇支持,余某便与合伙人商议,决定送给邹明勇以上两个项目总利润的20%,待项目结算后支付。2013年2月,余某等人约邹明勇在成都某餐厅吃饭,席间向邹明勇提出上述想法,邹明勇表示同意。

2015年,高速路连接线道路项目竣工验收,但安置房项目尚未完工,无法确定利润,余某等商议后决定按项目估算利润5000万元为标准,再以事先约定的20%比例支付邹明勇好处费1000万元,邹明勇对此表示认可,双方约定在获得项目全部投资回报后进行支付。

2018年8月,两个项目投资款项及回报拨付完毕,余某向邹明勇提出支付约定的好处费,并提出两种方案,一是直接送予现金1000万元;二是将这1000万元继续投入余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可随时支取本金并保底送予银行同期利息。邹明勇思考后决定将这1000万元投入余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继续生利。

除了收受余某的好处费,邹明勇还为某公司安岳分公司在南山片区建设项目补充合同签订、土地竞拍保证金缴纳、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587万余元;为某公司某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承揽某安置区建设项目、某高速公路(安岳段)互通连接线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股东周某某现金552万元;为某公司投资开发安岳县某酒店项目承揽、协议签订、优惠政策扶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等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某某现金9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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