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刘女士在法庭上表示,婆婆韩大妈支付及垫付医疗费是赠与行为,并非无因管理。而且,丈夫王先生在去世前已经订立了遗嘱,将自己的遗产多分给了韩大妈,包括房产、汽车和存款,因此不同意韩大妈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其管理事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此案中,儿媳刘女士曾表示让韩大妈先行垫付,将来还给韩大妈,因此韩大妈先行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并非无因管理。
另外,父母为成年子女垫付医药费主观上难以认定是为避免子女利益受损,更多是出于亲情。依据法律规定,韩大妈对儿子的遗产享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权。在王先生去世后,韩大妈也继承了儿子大部分的遗产,获得了大部分利益,因此,韩大妈为儿子支付医疗费并非无因管理。
最终,法院驳回了韩大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