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 15 天婚假遭拒回家办婚礼被开除 法院判了(2)

2021-10-26 15:05  ZAKER

孙某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后,孙某某诉请一审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孙某某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领取结婚证,同年 3 月 5 日即入职公司,入职前客观上不可能休满 15 天婚假,因此可在入职后休,公司不得拒绝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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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事实,孙某某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领取结婚证,同年 3 月 5 日既入职公司,客观上不可能休满 15 天婚假。因此,公司在孙某某提交的员工请假单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为由,对孙某某的婚假申请不予批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孙某某休婚假的法定权利。

其于以上事实,本案孙某某根据其领取结婚证后确定的婚期和行程,旅行结婚而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因而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作出孙某某无故旷工 12 天且未告知其公司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因此,公司认定孙某某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向孙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与孙某某的劳动合同。因此,孙某某要求公司支付 2019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2 日期间未予发放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孙某某 5 月份工资差额 4120 元、6 月份工资 3540.22 元,合计 7660.22 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0333.33 元,合计 2 万多元。

不过,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