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一夫多妻后来如何了?(4)

2022-11-29 10:19  360kuai

在193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当时社会的婚姻和家庭制度。规定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己订定,男子结婚须满十八岁,女子则须满十六岁。比较亮眼的规定是"有配偶者不得重婚",这无疑是否定了传统的妻妾制,给了一夫一妻法律保障。

这部民法虽然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的突破,但仍有严重的缺陷,它依然肯定和保护封建包办婚姻。如其中的一条"未成年人必须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后,才可结婚"。这是用代理人的"同意权"取代旧时的"主婚权"。

对于早婚非常普遍的旧中国来说,实际上是给了包办婚姻合法的地位。其中还有一条规定"婚礼必须有至少两位证婚人到场",证人通常就是媒人,可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依然存在。对于纳妾,则更是避而不谈。

为了掩盖依然存在的封建婚姻制度,民法往往含糊其辞以避开民众舆论。在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同时,又宣称纳妾的问题不必通过法律形式来规定,实际上是默许了纳妾现象的存在。司法院曾宣称:取妾不属于合法婚姻,不应以重婚罪对待。

所以说,在当时的社会形势下,那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一夫一妻制,具有伟大的时代意义,但遗憾的是掌权者没有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使得一夫多妻仍然非常盛行,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被真正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