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在强调夫妻名份的基础上,也很重视妻尊妾卑的的关系,反对男子因宠妾而冷落妻子。妾如果欺凌妻子,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北洋政府将清末律法稍作修改,但依然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性。
对婚姻家庭的规定,许多条款都是自唐以来的延续。律法中的婚姻家庭部分,即使在清朝覆灭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被有效沿用。1926年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重视妇女的解放。
其中规定反对不平等的一夫多妻制和童养媳制,根据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原则制定新的婚姻法,保护被压迫而逃婚的妇女,不得歧视再婚妇女等等。这一时期虽然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并没有明确禁止纳妾。
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制度